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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整治零售商促销行为
2007-05-20 09:39  文章来源: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记者日前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,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,我市将加大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指导力度,零售商促销出现“虚假”行为、随意“糊弄”消费者将被严惩。

 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能有假,其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、清晰、易懂,不得使用含糊、易引起误解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或影像。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,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零售商促销活动不得作假,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,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、促销方式、促销规则、促销期限、促销商品的范围,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。应当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,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。促销商品应当明码标价,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识醒目;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;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、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;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,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、赠品。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,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;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,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;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,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,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。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、拆迁、停业、歇业、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。

 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,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,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;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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